(軍聞社記者王進福臺北26日電)朝野提出的三項國防特別條例草案,今日於立法院審查完畢,最終僅通過政院版第二條、國民黨團版第三條及一項附帶決議,而採購項目、總金額等條例則留待黨團協商。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與財政委員會連兩日併案審查朝野提出的三項國防特別條例草案,包括行政院「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版本。最終審查通過政院版第二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以及國民黨團版第三條,明定國防部辦理相關軍事採購及建構計畫,須依政府採購法及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並就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及風險控管等提出規劃;涉及重大政策者,應提出可行性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報行政院核定。
國防部長顧立雄表示,政院版條例經過整體性、系統性規劃編列,已就軍購、商購及委製案等不同性質建案之期程進行通盤規劃與整合,若未依原訂期程推動,恐導致部分建案無法如期執行,進而影響整體戰力形成,甚至造成戰力銜接出現缺口;因此,相關預算與期程規劃具有相互連動關係,盼立法院支持政院版條例,以利各項建軍工作穩定推進。
顧部長指出,對於監督機制,國防部持開放態度,無論是專案列管考核、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執行進度與績效報告,或於條例施行期滿後提出總結報告,均可配合辦理,並無迴避監督情形;他強調,在強化監督的同時,相關承辦人員與單位於執行過程所承受之壓力,亦盼外界予以理解與支持。
另就工業合作制度部分,顧部長說明,該制度在軍購案中往往需額外增加經費,且關鍵技術移轉仍須經美方同意,過去實務上未必能取得與建案直接相關之關鍵技術,相關制度自其任職國安會期間迄今均持續檢討中。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黃中將則指出,國防特別條例屬新增計畫,在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依法無法動用其他預算支應相關支出,亦不得將既有預算移轉使用;就軍購延宕問題而言,關鍵多在於與美方議約進度,而非裝備產製因素。實務上,美方於簽署發價書後,尚須完成議約程序,相關期程將依議約進度進行調整,因此與原先核定之計畫進度可能產生落差。
黃司長進一步指出,部分軍購案如AGM-154C聯合距外精準武器、刺針飛彈及魚雷等,均曾受議約進度影響,其中刺針飛彈議約時間曾延後多年;此外,美國政府亦無法強制廠商承接特定訂單,當廠商評估產能或商業因素不願承接時,亦將影響整體期程。相關情形顯示,軍購執行過程涉及多項技術、制度及產業因素,並非僅憑簽署發價書即可立即推動,國防部將持續與美方溝通協調,克服既有制度性限制。
此外,會中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就國防特別條例採購案與美方討論個案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報告;另國民黨團所提有關後續對美採購特別條例之附帶決議,則保留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