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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火藥原物料採購 國防部具完整資格審認與驗收制度
(軍聞社記者王進福臺北15日電)國防部長顧立雄今日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國軍各類型火藥原物料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專案報告指出,火藥原物料屬國防軍備重要物資,考量國內目前尚無產製能量,相關採購均須仰賴進口,國防部已建立完整廠商資格審認與履約管控機制,確保採購來源、品質與國家安全無虞。 顧部長上午赴立法院外委會就「國軍各類型火藥原物料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實施專案報告並備詢,他強調,火藥原物料為國防軍備重要物資,鑒於國內廠商目前無產製能量,迄今採購方式廠商均以進口方式供貨,國防部於履約交貨時,均落實查驗廠商提供輸出許可證明、原廠文件,並嚴格執行交貨品質查證,以確保獲得來源及品質無虞。後續由國防採購室主任趙中將實施專案報告。 趙主任說明,清查近5年(110至114年)火藥原物料採購案件計有「105公厘高爆戰防曳光彈發射藥」、「B炸藥」、「班乃特傳火藥條等3項」等6案,相關品項均為國內廠商無法產製項目,採購方式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內購外貨」方式辦理,並將廠商資格訂為須具備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國際貿易營業項目及納稅證明等一般資格,以廣徵商源並鼓勵國內廠商參與國防產業。 針對「RDX海掃更」等火藥原物料購案,趙主任表示,採購前已由軍備局第205廠公開徵求國內商源,確認仍須以進口現貨供應,依循既有採購實務訂定廠商資格。同時,為確保投標與履約誠信,招標文件明定押標金為預算金額3%(新臺幣2,474萬元),並要求得標廠商於決標後18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5%(新臺幣4,123萬元),以維護採購公正與契約履行。 趙主任強調,在資格審認與國安把關方面,投標文件將逐項審查其合法性、完整性及證明文件真實性,必要時進行反向查證,並明確規範禁止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以防杜紅色供應鏈風險。 趙主任進一步指出,廠商履約期間須於決標後180日內取得外國政府或授權機構核發之輸出許可證明,並依規定完成進口同意文件;交貨時須檢附品質保證書、產地證明及原廠製造證明,經軍備局第205廠會同查驗,必要時實施反向查證。貨品送達後,將由火工專業人員依美軍標準實施物、化性檢驗,合格後始得結案付款,不合格即退貨處理。 趙主任表示,後續將持續精進火藥原物料採購制度,強化廠商資格審認與履約管理,確保國軍所需物資來源可靠、品質穩定,落實國防採購透明化與國家安全維護責任。
【最新動態】
114年12月15日
國防部澄清火藥原物料採購程序 依法公開招標
(軍聞社記者劉哲宇臺北12日電)國防部今日表示,火藥原物料屬國防軍備重要物資,相關採購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規範,公開辦理招標,程序嚴謹、禁得起公開監督與檢視。惟我國於國際社會面臨特殊環境,一旦商源開發遭受惡意干擾,將使採購作業更加困難;部分誇大不實之渲染指控,恐對國防安全造成實質傷害,國防部對此深表遺憾。 國防部說明,經初步清查近五年(民國110年至114年)相關採購案件,凡屬火藥原物料者,均為國內廠商無產製能力之品項,故採「內購外貨」方式,依法公開招標籌獲。得標廠商須於投標時繳交預算金額百分之三之押標金,以確保合約如期簽訂,並於決標後繳交履約保證金,且須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輸出許可證明」,以及經濟部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國防部進一步指出,「RDX海掃更」購案與近五年同類型案件,均採相同廠商資格條件,包括「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國際貿易業)」及「納稅證明」等三項,並明定交貨時須檢附品質保證書、產地證明(含出廠證明及進口報關文件)及原廠製造證明文件,相關文件須經產地法院或公證人公證。需求單位軍備局除會同廠商辦理文件查驗外,並由專業火工人員依美軍標準實施品質檢驗,確認合格後始辦理付款;如廠商逾期未繳交文件、貨品,或檢驗不合格,將依法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預算金額百分之五,約新臺幣4,123萬元),並辦理停權等相關行政處分,以維護機關權益。 國防部強調,面對嚴峻敵情威脅,國軍將持續依建軍備戰需求,依法辦理各項武器裝備籌購作業,戮力推動建軍備戰工作,確保國家生存發展與民眾安全福祉,並籲請國人支持國防建設。
【國防訊息】
1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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